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620號
TCDV,114,司票,4620,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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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20號
聲 請 人 徐中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道全黃興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已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依
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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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