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54號
聲 請 人 何駿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維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三中記載「緣聲請人持有相對
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簽發之如聲證1至聲證5所示之
本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證物欄中關於聲請狀內有聲證1至聲證5之本票原本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已於遞狀
時當場領回)。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