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421號
TCDV,114,司票,4421,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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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21號
聲 請 人 賴珮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哲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黃哲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陳報利息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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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