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247號
TCDV,114,司票,4247,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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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47號
聲 請 人 姚淑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姚俊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欄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貳佰元整〞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貳佰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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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