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247號聲 請 人 姚淑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姚俊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事項欄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貳佰元整〞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貳佰萬元不相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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