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38號
聲 請 人 蕭貴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梁宇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附表票據號碼1490、1520號二張本票提示日為「111年1
3月14日」及「111年13月2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附表本票票據僅有37張本票之記載,請補正票號3609號
本票之票據內容(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