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237號聲 請 人 蔡幸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貴枝即臺中市私立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陳貴枝即臺中市私立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 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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