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237號
TCDV,114,司票,4237,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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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37號
聲 請 人 蔡幸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貴枝即臺中市私立采禾文理技藝短期
補習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請提出相對人陳貴枝即臺中市私立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
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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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