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198號
聲 請 人 賴威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啟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相對人為劉「啟」全抑或劉「啓」全?並提出相對人劉
啟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