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197號
TCDV,114,司票,4197,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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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197號
聲 請 人 賴威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恆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所載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
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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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