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142號聲 請 人 曹釗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廣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證物名稱為「本票正本乙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二、提出本票原本一紙。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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