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141號聲 請 人 曹釗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東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一件。(因卷內並無本票原本,且本 票影本之本件影本核與原本無異原本發還並未簽名,無從認 定是否有無核對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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