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141號
TCDV,114,司票,4141,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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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141號
聲 請 人 曹釗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東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一件。(因卷內並無本票原本,且本
票影本之本件影本核與原本無異原本發還並未簽名,無從認
定是否有無核對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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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