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111號
TCDV,114,司票,4111,2025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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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
抗 告 人 龔義三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卓俐妘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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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