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4111號
TCDV,114,司票,4111,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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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
聲 請 人 卓俐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龔義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本件請求利率為何?
㈡確認附表所載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2年9月17日〞是否有
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狀附本票影本並無到期日之記
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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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