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聲 請 人 卓俐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龔義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陳報本件請求利率為何? ㈡確認附表所載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2年9月17日〞是否有 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狀附本票影本並無到期日之記 載。)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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