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79號
聲 請 人 高淑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氏垂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欄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
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證物名稱為「本票正本及影本各一件」之記載是否有
誤?(查原聲請狀僅附本票影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