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221號
TCDV,114,司票,3221,2025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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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21號
聲 請 人 唐瑋琪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曾重光蔣麗蓉曾安民間本票裁定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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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