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43號
聲 請 人 董美麗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松坤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提出狀尾有聲請人董美麗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
本代替)。㈡請陳報聲請人其他之送達處所。(查聲請狀所載
聲請人地址與相對人洪松坤之地址相同。)」,此項裁定已
於114年5月9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
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