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143號聲 請 人 董美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松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提出狀尾有聲請人董美麗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 印本代替)。 ㈡請陳報聲請人其他之送達處所。(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地址 與相對人洪松坤之地址相同。)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