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143號
TCDV,114,司票,3143,202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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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43號
聲 請 人 董美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松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狀尾有聲請人董美麗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
印本代替)。
㈡請陳報聲請人其他之送達處所。(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地址
與相對人洪松坤之地址相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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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