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子凌
相 對 人 王火源
債 務 人 林詩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詩恩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5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7,8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物提供人向抵押權人永豐商
業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提供本擔保物設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物提供人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
之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
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
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或關係之保證人,則就其所保
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為抵押權所擔保
之範圍。)、信用卡契約等肆項,均含其本金、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
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
括但不限於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
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5月1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
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保全抵押物之費用。2‧因辦理債
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
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詩恩,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林詩恩⑴邀同案外人林淑敏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08年
5月23日⑵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31,560
,000元⑵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遲延利息,清償日期為
⑴民國148年5月23日⑵民國116年5月1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民國113年
12月23日即未繳納本息,且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寄存
證信函限期繳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30,5
88,91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雖債務人林詩恩已於民國112
年5月12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受託人變更登記予相對人王
火源,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LNC-000 000
0.12)、信用借款約定書、催告信函及回執、申保人借款資
料查詢單、附表、相對人及債務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
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
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民 106 3,584.78 100000分之45 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35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集合住 宅 主要建材:鋼骨鋼 筋混凝土造 層 數:39層 二十九層: 149.98 合計: 149.98 陽台:22.45 雨遮:6.00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二十九樓之7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4,774.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0 (含停車位編號0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 (含停車位編號03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 (含停車位編號25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