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高金正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廖庭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5,9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
、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5月1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
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
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庭偉,1分之1。
嗣債務人廖庭偉於民國107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
,98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37年5
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
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680,461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放款帳務資
料查詢單、催告書暨郵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順 118 2,304.12 10000分之9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2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9層 十六層:190.17 合計:190.17 陽台:26.58 雨遮:5.37 全 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6樓之2 共有部分:惠順段1875建號,面積:4,865.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6 惠順段1876建號,面積:11,22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 (含停車位編號067,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含停車位編號068,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