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75號
TCDV,114,司拍,175,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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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尹

債 務 人 趙山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2年9月25日。⑵民國108年3月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9,0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⑵擔
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
、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
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
、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2年9月17日。⑵民國138年3
月5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
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趙尹、趙山本,債務額比例
:全部 
 債務人趙尹、趙山本於⑴民國102年9月27日⑵民國108年3月11
日⑶民國111年3月18日⑷民國108年3月11日⑸民國111年3月21日
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0,000,000元⑵3,000,000元⑶1,850,000元
⑷3,000,000元⑸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⑴民國122年9月27日⑵民國118年3月11日⑶民國114年3月17
日⑷民國115年3月11日⑸民國118年3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4年2
月27日⑵民國114年2月11日⑶民國114年2月20日⑷民國114年2月
11日⑸民國114年2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合計12,122,41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聲人最新公司登記
查詢資料、附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
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
歸戶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何安   968  69.28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0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道 、店房、住房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4層 一層:32.80 二層:47.78 三層:47.78 四層:8.61 騎樓:14.77 合計:151.71 陽台:5.82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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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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