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73號
TCDV,114,司拍,173,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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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陳義雄

債 務 人 鄭若玟橙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6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6月2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鄭若玟橙芯企業社,債務
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鄭若玟橙芯企業社於113年4月1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7,031,300元之本票乙紙,到期
日期為114年2月25日。詎經聲請人於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未
獲清償,計尚欠本金5,535,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新社區 水底寮水底寮 353-32 639.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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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