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8號
TCDV,114,司拍,158,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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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李怡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⑴112年1月31日⑵11
3年10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⑴2,000,000元⑵1,500,000元之抵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曾文志對聲請人負債3,500,000
元,已屆⑴112年4月17日⑵114年1月1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霧峰區 新生段 768 44.5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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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