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劉慶泉
債 務 人 劉璿穠即劉有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95年4月6日㈡103年11月4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4,950,000元㈡3,6
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130年6月22日㈡133年10月29日
。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
店契約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
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
用卡契約)以及其衍生債務。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劉璿穠即劉有原,債務額
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劉璿穠即劉有原於㈠100年6月29日㈡106年6月7日㈢㈣1
10年12月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㈠4,120,000元㈡500,000元㈢
1,990,266元㈣613,958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㈠120年6月29日㈡116年6月7日㈢㈣118年12月1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自114年3月1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合計
尚欠本金4,710,01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暨約定
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肚區 自治 577 376.7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房、梯室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136.04 二層:141.15 電梯樓梯間:7.45 合計:284.6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