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范榮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尤芳美
債 務 人 葛仁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尤芳美於民國112年5月2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10月2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300,000元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錦村 107-2 412.00 412分之24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527 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5層 三層:54.36 合計:54.36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