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林助信律師即洪涔峪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洪涔峪
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洪涔峪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5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5月2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涔峪,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洪涔峪於111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5
,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
118年5月31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
自113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
務人洪涔峪已於113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
承,本院113年司繼字第4091號裁定選任相對人林助信律師
為被繼承人洪涔峪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據暨約定書、違約證明文件、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091號公示催告公告等
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遺產管理人,惟依前揭
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潭子區 華泰段 70 216.28 1/9 2 臺中 潭子區 華泰段 70-3 101.06 1/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8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店舖、住房、停車空間、人行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1層: 56.95 2層: 72.36 3層: 68.43 4層: 33.49 騎樓: 14.88 合計:246.11 陽台:13.70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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