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紀定豐
代 理 人 黃瓊瑤
相 對 人
兼債 務 人 葉尚豪即黃淑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葉日欽即黃淑卿之繼承人
葉恬宇即黃淑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淑卿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3年7月3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
(四)擔保債權存確定期日:133年7月2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買
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
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淑卿,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淑卿於110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
1,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
為113年11月1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
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逾約定清償期限而未清償,計尚欠本
金1,7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即
被繼承人黃淑卿業於110年12月16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民
國112年3月24日因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葉尚豪、債務人葉
恬宇,後債務人葉恬宇分割繼承部分又於114年1月16日因贈
與登記移轉與相對人葉尚豪,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安區 南安 832 495.86 全部 2 臺中 大安區 中海 668-1 1603.7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