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李莎即楊文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楊文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楊文遠之繼承系統表。
三、楊文遠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請提出楊文遠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