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237號
TCDV,114,司催,237,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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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廣州企業行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何
人。
二、請提出聲請狀末廣州企業行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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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