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聲 請 人 廣州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廣州企業行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何 人。二、請提出聲請狀末廣州企業行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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