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聲 請 人 呂浩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過院 參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