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58號
TCDV,114,司催,158,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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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即唐銘俊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張榮峰 柯涵清 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 105年4月27日 未   載 21,000,000元 WG1161733 002 張榮峰 柯涵清 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 105年4月27日 未   載 9,500,000元 WG1161734 003 張榮峰 柯涵清 105年8月30日 105年12月30日 1,500,000元 WG1161737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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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