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江佳芳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彥伯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雪紅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燕玲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葉安琪即江素卿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江素卿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請提出江素卿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江素卿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