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債 權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A0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前列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范家綺
債 務 人 莊承恩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A03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
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A01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A02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