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勝津
債 務 人 張勝傑即張武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勝財即張武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伍珮琪即張武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伍品萓即張武春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當事人欄中「伍品萱即張武春之繼承人」之記
載,應更正為「伍品萓即張武春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