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8號
債 權 人 蔡至誠
債 務 人 雍上意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懿庭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雍上意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林珈沅」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雍上意國際貿易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懿庭」。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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