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444號
TCDV,114,司促,14444,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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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沅慶

周文俊

黃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周沅慶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
務人周文俊黃雅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就學貸款八筆,金額228,467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周沅慶自應還款日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31,610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周文俊黃雅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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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