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273號
TCDV,114,司促,14273,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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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3號
債 權 人 李建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俊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115,5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
115,500元已包含裁判費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為重複請求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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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