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216號
TCDV,114,司促,14216,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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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1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謝學方

債 務 人 張怡如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柒佰
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謝學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伍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諈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若對債務人謝學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張怡如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謝學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參
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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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