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134號
TCDV,114,司促,14134,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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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4號
債 權 人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寶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汽車維修費新臺幣141,17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㈡提出車號000-0000之車輛折損5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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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