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045號
TCDV,114,司促,14045,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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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子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子育 於109年08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黃子育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31,236元
,而於114年04月1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
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377元,以上共計新臺幣3
3,61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
款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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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