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
債 權 人 鄭少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彥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盧彥霖之釋明文件資料。
㈡提出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為債務人盧彥霖之相
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