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749號
TCDV,114,司促,13749,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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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群展
債 務 人 賴玉滿陳賴玉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肆
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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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