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債 權 人 江驊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隼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