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461號
TCDV,114,司促,13461,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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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郭鴻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鴻達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4月0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56300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9,847元為自民
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04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5026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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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