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437號
TCDV,114,司促,13437,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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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陳韋成於1.民國109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1計算,逾
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
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
,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
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5
,47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
51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4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478元 陳韋成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519元 陳韋成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478元 陳韋成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14519元 陳韋成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八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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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