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379號
TCDV,114,司促,13379,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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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
債 權 人 喜來登住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宗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2樓之10)及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請求金額58660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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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