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263號
TCDV,114,司促,13263,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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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邵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
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
,000(以下同)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
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77,813元整,及自民國111年0
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4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1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
為三期。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契據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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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