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223號
TCDV,114,司促,13223,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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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3號
債 權 人 鄭維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芝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為「林芝宇」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支票發
票人為「劉素珍」不符)
請提出銀行出具之清晰完整退票理由單影本。(需有銀行戳
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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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