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222號
TCDV,114,司促,13222,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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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
債 權 人 保富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靖騰
代 理 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家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
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家豐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臺中○○○○○○○○○,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
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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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富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