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東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㈡委任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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