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3號
債 權 人 廖胤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寶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葉俊良究為「債務人」?或為「債務人龍寶國際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陳報。
㈡確認本件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支票退票
日起算。)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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