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曾惠均
張英花
一、㈠債務人曾惠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惠均、張英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
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⑵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
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曾惠均、張英花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